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依法就工资、福利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企业方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专门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