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