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适用本条例。区县以下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参照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