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工资集体协议第二十八条有效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