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五章 工资集体协议第二十七条有效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后十日内,将工资集体协议文本和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提出,要求双方再行协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