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十八条有效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的五个工作日前,双方各自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