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