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向对方提交协商意向书,提出协商的主要内容、时间等。

接受协商意向书的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的时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