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非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上装置顶灯、计价器等出租汽车标志和设施的,由运输管理机构没收有关标志和设施,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