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涂改、伪造、租借、买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的,由运输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