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七条规定,不定期维护、检测出租车辆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