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三十三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被投诉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受查询和处理;到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查询和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当派人陪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在规定期限内接受运输管理机构查询和处理的,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投诉内容在职权范围内追究其责任。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