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三十二条有效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接到乘客、用户的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十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