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三十四条有效乘客、用户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时,可以当即到运输管理机构处理,租车时起至受理时止的全部车费由责任者承担。乘客、用户投诉计价器失准,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封存计价器和附设装置,并且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