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三十一条有效运输管理机构和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和社会监督。乘客、用户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运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投诉。受理投诉的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人的正当权益;投诉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