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三十条有效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无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经营,或者利用货运、租赁汽车从事客运出租经营,或者异地进行出租经营的,可以中止其运营,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