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检查和投诉第二十九条有效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出租汽车市场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接受运输管理机构的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的计价器的监督检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做好计价器的周期检定工作。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