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计价收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多收费:(一)出具的车费发票金额超过收费标准的;(二)超过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的;(三)索要小费或者不找零钱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