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乘客、用户的运送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拒载:

(一)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在停车候客站点或者准停路段停车候客时拒绝乘客、用户运送要求的;

(二)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后,遇乘客、用户招手,停车后不提供运送服务的;

(三)运营中无正当理由中断运送服务的;

(四)已确认出租汽车调度台调度业务,无正当理由不提供运送服务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