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用户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拒绝使用电子货币收费系统的;(二)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出具有效车费发票的;(三)出租汽车在起步费里程内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