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乘客、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一)携带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二)无人陪同、监护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要求乘车的;(三)不愿承担依法收费的设施、路段通行费用的;(四)出市境或者夜间出市区、去偏僻地区时,不按照规定随出租汽车驾驶员到就近的治安查报站点办理登记手续的;(五)提出违反本条例或者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要求的。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