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格式的车辆承包运营合同;(二)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三)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四)对乘客、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五)按照规定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运营报表及其他运营资料;(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