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统一格式的车辆承包运营合同;

(二)建立和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

(四)对乘客、用户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五)按照规定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运营报表及其他运营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