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车辆整洁,号牌清晰,在规定位置安装标志牌、标明经营者名称、车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二)装置符合规定要求的计价器、顶灯;配备通讯调度设施、电子货币收费系统的,保持其完好。(三)客运出租汽车按照规定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四)运营期间保持良好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定级。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