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整洁,号牌清晰,在规定位置安装标志牌、标明经营者名称、车费标准、监督电话等。

(二)装置符合规定要求的计价器、顶灯;配备通讯调度设施、电子货币收费系统的,保持其完好。

(三)客运出租汽车按照规定装置安全防护设施。

(四)运营期间保持良好技术状况,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定级。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