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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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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有效
客运、货运出租汽车应当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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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