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禁止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禁止涂改、伪造、租借、买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禁止在非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上装置顶灯、计价器等出租汽车标志和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