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无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禁止涂改、伪造、租借、买卖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

禁止在非客运、货运出租汽车上装置顶灯、计价器等出租汽车标志和设施。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