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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
第三十七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破产,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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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