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实行财务公开,按照章程规定定期向成员公布经营和财务状况,接受本社成员的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