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类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订单、农用生产设施、农业机械、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在信用评定基础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开展联合授信,市和有农业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贷款贴息。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