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有关部门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村信用体系和信用信息平台,组织其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建立信用档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政府表彰或者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其信用等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