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的科研和推广项目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科技、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新品种、应用新技术的项目优先立项,并补助相关费用。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科协等组织,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相应技术咨询、科普宣传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