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标准,评审认定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优先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