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农业综合开发、国土综合整治、水土保持、标准化农田创建、农业产业化等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应当优先选择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国家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该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