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以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额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记入成员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额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后记入成员账户。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