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以货币出资的,其出资额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记入成员账户。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其出资额由成员大会评估作价后记入成员账户。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