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违反燃气价格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在供气合同中约定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内容的,由物价、工商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