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