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已废止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