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