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