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特许经营权擅自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