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