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报经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