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已废止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审查、评估、检验、验收,不得收取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