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燃气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