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加强燃气安全使用教育,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