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废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应当城乡统筹、布局合理。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对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进行城乡统一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