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成立事故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车辆、通讯设备等。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每天二十四小时值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