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安全管理第四十五条已废止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重大燃气事故应急预案,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