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报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费用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