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