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安全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由于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