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从事需要敷设管道的家用燃气锅炉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