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从事需要敷设管道的家用燃气锅炉等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