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