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三)燃气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